导报记者今日获悉,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漳州市优秀名师专项资金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漳州市优秀名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出台。
漳州市优秀名师一次性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漳州市优秀名师专项资金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《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漳州市优秀名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。
第二条 漳州市优秀名师专项资金(以下简称专项资金)是指市财政下拨的补助经费。
第三条 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,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,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付。该经费使用权和支配权归漳州市优秀名师。
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漳州市优秀名师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,实行专款专用。
第五条 漳州市优秀名师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实施目标,制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。
第六条 漳州市优秀名师执行项目实施方案,每年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,接受相关部门对漳州市优秀名师的工作绩效评估。
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用于与教育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名师(或其团队)指导业务(含讲座、开课等)工作经费、教学研讨、学术会议、业务培训、人员进修学习、课题研究、名师工作室办公条件改善、设备配置、建设数据库等费用。
第八条 漳州市优秀名师应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建立台账。
第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支出。外出进修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等按照我市的《差旅费管理办法》规定报销;举办业务工作会议等产生住宿费、伙食费、会议场地租金、文件印刷费等按照我市的《会议费管理办法》规定报销;举办业务培训发生的师资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培训场地费、培训资料费、交通费等按照我市的《培训费管理办法》规定报销。
第十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管理,严格按照《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(漳财国资〔2011〕105号)的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、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,严禁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、捐款、赞助、投资等。
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,教育、财政、审计等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,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。
第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不合规、弄虚作假,截留、挪用、挤占项目资金的,一经发现,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